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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5-07 09:00:01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0-045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原告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的控股股东

  3、涉案的金额:暂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8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以云南柏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柏丰集团”)、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新国际”)为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暂为人民币427,413,930.82元;随后,东方柏丰向云南省高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19年5月,云南省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柏丰集团、金新国际有限公司价值427,413,930.82元的财产。(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9-040号公告以及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云南城投2019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院对本案作出的(2019)云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柏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方柏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6,924,056.07元,并支付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的利息人民币130,489,874.75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以及2019年4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的标准计算)。

  2、如柏丰集团未履行第一项义务,东方柏丰有权对金新国际提供质押担保的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30.79%的股权,对应股权数额为人民币424,902,000元,在人民币400,000,000元数额内行使质押权,即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8,87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柏丰集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0-046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9楼会议室(昆明市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董事长杨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杜胜先生主持会议。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长杨涛先生、董事卫飚先生、独立董事张建新先生、独立董事娄爱东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会主席莫晓丹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路军、张翊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7日